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,是维护考试公平、公正的责任人,为保障考试质量,维护考试纪律,特制定本办法。
(一)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、制卷人员、考试组织人员、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。
(二)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,情节严重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1.监考过程中,监考人员有抽烟、看书、看报、打瞌睡、聊天等行为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
2.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;
3.不遵守评卷规范,错评、漏评、统分差错较多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
4.巡考(蹲考)人员不履行职责的。
(三)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,并给予通报批评。
1.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,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;
2.指使、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;
3.考试期间,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;
4.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;
5.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;
6.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;
7.在监考、评卷、统分中,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因违反监考、评卷、统分工作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;
8.利用考试工作便利,索贿、受贿、以权徇私的;
9.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,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;
10.诬陷、打击、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。
(四)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报告有关部门,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。
1.场外组织答卷、为考生提供答案的;
2.偷换、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;
3.指使、纵容、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,致使考场混乱、舞弊严重的;
4.利用职权包庇、掩盖舞弊行为的;
5.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丢失试卷的;
6.未经批准私设考点的。
(五)发生以下泄密事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,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1.擅自提前考试的;
2.命题教师和主持教师在考前,有意透漏本次考试内容的;
试卷在领取、押运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有意泄密。
(六)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。各省级电大全省统一的课程参照本规定执行。